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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已建立了危废环境管理台账,但未准确记录,企业拟被罚30多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4  浏览次数:313
核心提示:虽已建立了危废环境管理台账,但未准确记录,企业拟被罚30多万

2020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环境法治意识,依法推进环境质量提升,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吴江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请广大企业对照案例做好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环保行为。

*以案释法*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案件名称:吴江区桃源镇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9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江区桃源镇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发现该公司仅安装了在线流量计,在线氨氮仪表和在线化学需氧量仪表均未安装。

排污许可证副本明确要求,针对预处理设施排放口,需安装在线流量计、在线氨氮仪表、在线化学需氧量仪表,根据要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联网。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案件名称:吴江汾湖高新区某公司涉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案

基本案情

吴江汾湖高新区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配件喷涂项目的生产,已按要求办理了环评文件报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根据环评文件内容和该公司实际生产活动记录,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矿物油、废桶、油墨抹布、污泥、染料涂料废液、漆渣、废活性炭、过滤棉。2020年10月14日,长三角两区一县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虽已建立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但未准确记录危废产生量。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拟处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案例点评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发现问题后,现场即责令该公司改正并进行指导,但该公司拒不整改。本案是新《固废法》施行后,吴江首次运用该法对违反危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开出了巨额罚单。希望企业主引以为戒,主动落实危废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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