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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硫酸钠废液,企业被罚2853665.56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342
核心提示:随意倾倒硫酸钠废液,企业被罚2853665.56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
 

将硫酸钠废液交由个人随意倾倒,导致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的饮水安全。
     1月4日,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做出判决,企业被罚2853665.56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戒、预防生态环境污染侵害的作用。《民法典》创设了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案件回放

 

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水源

2018年3月3日—2018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
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的饮水安全。
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135.45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

 

法庭判决

 

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处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海蓝公司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65.56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施行。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浮梁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主动作为,考虑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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