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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河北致信排污单位依证排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330
核心提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河北致信排污单位依证排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条例》落实,服务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创新服务形式,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名义发出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信中称,河北各排污单位在落实《条例》中遇到问题、困难和顾虑,均可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咨询、反映,各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将为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河北省在信中还公开了省级及各地市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这一封信通过“河北省生态环境发布”微信平台发出后,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转发,周阅读量超过了1.5万,为排污单位提供了实用信息和在线指导。

河北省在信中结合《条例》要求指出, 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

河北省在信中提醒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同时,在《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件后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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