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准备继续在该厂内倾倒蔡某志等人运送的55.26吨铝灰时被发现,几人随即离开并运回铝灰。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于7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将蔡某志运送的32.8吨铝灰倾倒在南山镇佛山农业科学研究所东面一空地上,由魏某顺卸车。李某伟并于同年7月1日、7月11日另行安排其他共四车铝灰、印染泥交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一并在原某水泥二厂倾倒,由魏某顺等人卸车。
群众发现被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后报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铝灰、印染泥进行了检测并及时清理。经鉴定,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均为危险废物。三水检察院认为该案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向三水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430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