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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固废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合肥达成一份43万余元磋商协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固废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合肥达成一份43万余元磋商协议

安徽省合肥市近日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磋商成功达成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因倾倒固废,安徽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应急处置、鉴定评估、修复等费用合计43.1066多万元。

2020年8月4日,合肥市肥西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花岗镇政府、山南镇政府报告,反映有人偷倒固体废物。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测,在花岗镇倾倒固体废物占地面积为4.542亩,固废堆积深度约3米;在山南镇倾倒固体废物占地面积为1.0223亩,固体废物堆积深度约3米。检测结果表明,两处倾倒点固体废物浸出污水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硫酸盐、镉、铅等均超标。

经联合公安、检察、城管等部门调查查明,涉嫌污染企业安徽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故无法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将部分固体废物以每车1000元价格包由他人处理,但未按照规范进行处理。为防止污染扩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应急处置程序,责令这家公司对上述两处固废及时清理转运。

2020年11月2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就上述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并邀请肥西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参加。经过磋商,2月3日,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意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后续修复义务。

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听取专家组意见,从提升案件综合处理效率、降低双方时间成本出发,在考虑到赔偿义务人态度好、积极赔偿的情况下,确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在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下,将赔偿协议的履责情况作为落实当事人赔偿责任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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