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0年1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查获 王宁宁等14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五环路与梅市口路交叉东北角一大院内非法倾倒垃圾。按照联合办案机制,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上述大院内非法倾倒垃圾的污染场地土壤进行了采样。
采样结果显示
砷浓度为6.30mg/kg、镉浓度为0.11 mg/kg、铜浓度为27 mg/kg、铅浓度为63mg/kg, 存在排放有毒物质行为。
丰台公安分局基于上述证据对王宁宁等14人依法分别作出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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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有害物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
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
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
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
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
什么是 “公私财产损失”?
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 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