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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跨省转移监管机制亟待创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9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可实现对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产废、运输、处置单位)的全覆盖管理、对所有危险废物流向的实时动态管
       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可实现对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产废、运输、处置单位)的全覆盖管理、对所有危险废物流向的实时动态管控。考虑到危险废物管理的特殊性,应充分借鉴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模式,单独开发一套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非常必要。

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的近80吨含汞危险废物——废氯化汞触媒,被非法转运、部分非法倾倒在河南。据《洛阳日报》报道,储存在洛宁县的危险废物系外地车辆非法倾倒,该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处置,未发生环境次生污染现象。

作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这不是第一起,也可能不是最后一起。那么,如何防范和减少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除了违法行为的随机性和不可控性因素以外,环保部门应增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好产废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准确掌握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的流向。特别是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尤其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制度的创新。

首先,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支撑危险废物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上述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危险废物转移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建立了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和建立台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但对于监督管理,虽有专章却较为笼统,更缺少细致的运输管理要求和非法倾倒后续处置的规范,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也较为宽松。

比如,放射性物品管理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专章明确运输安全。但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有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却没有危险废物运输的具体要求。

因此,应按照环保法的要求,对现行危险废物管理法规进行修订。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大违法企业惩处力度。要制定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或在相关法规中增设专章明确运输环节的要求,包括对非法倾倒后续处置的责任分工、处置流程等,为环保部门监管提供有力依据。

其次,构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当前是互联网时代,国务院正在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实现对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产废、运输、处置单位)的全覆盖管理、对所有危险废物流向的实时动态管控并不是一件难事。考虑到危险废物管理的特殊性,应充分借鉴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模式,单独开发一套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非常必要。

笔者认为,可以上海、江苏等地成型的区域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构建全国统一的危险废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域、全维度、全要素的实时动态管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应具备查询、审批、交易、监管以及信用评价等功能。特别是在监管上,要能够涵盖从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到处置的全过程。危险废物什么时间在哪家企业、在什么地点都能够实时体现,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平台也要能够实现所有环保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对经营企业的信息共享。与辖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地区经营企业的信息,也要能够查询、核实,真正实现“互联网+危废管理”。

第三,建立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总体数量有限,有的省甚至连一家都没有。比如,这次含汞废品倾倒所在地河南,就没有含汞危废的处置企业。因此,涉及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转出地、接受地及途经地环保部门之间,辖区内危险废物日常监管与环境执法部门之间,要建立危险废物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对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及处置单位的全面监管,实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运输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监管无缝对接,不给不良企业可乘之机,从监管机制上堵住漏洞,防范风险。

另外,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省级环保部门,应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模式,加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依托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明确各类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及联系方式,建立清单式应急处置预案。同时,依托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行政代执行制度。明确后续处置的责任、流程、标准,一旦遇有突发情况,能够及时指定有处置能力的企业代为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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