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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院长同庭审一起污染环境案,有何蹊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7  浏览次数:176
核心提示:9月2日,新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这是新密市人民法院院长与新密市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同庭审案,如
       9月2日,新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这是新密市人民法院院长与新密市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同庭审案,如此“阵容”在新密市尚属首例。 

疯狂逐利私排污

王亮,1956年在河南省开封市出生,曾在通化县化肥供销社工作。听供销社的一个同事说其在山东办化工厂赚了大钱,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路子,于是找到老乡李石磊,一个常年在新密煤矿打工赚钱的工人(1971年生)。王亮告诉李石磊,他有一个生产化工产品的项目,只差合伙人和场地。李石磊一听说“能挣大钱”就不管三七二十一要加入,并表示自己能在新密找到场地和合伙人。后来二人一起找到李石磊在煤矿打工结识的刘俊明(1977年生),他们三人一合计达成共识,决定共同出资办化工厂,李石磊、刘俊明每人出资40万,王亮出资180万,并明确分工,由王亮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李石磊负责现金财务,刘俊明负责对外打通关系。

2013年12月1日,王亮与李石磊、刘俊明三个合伙人,将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村郑州丰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后院租下,开始投资建化工厂,且从工厂开始建设到完工投产,都没有在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手续,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状态。

2014年1月,化工厂开始运营生产化学产品坞,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三个合伙人都知道这些废水对人体有害,处理不好将严重污染环境,但是他们的眼中只有收益和分红。于是为了节约成本,三人决定不购置污水处理设备,而在后院建个大池子,让废水通过地下埋设的管道都排进池子里。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建池子过程也是偷工减料,能省则省,池子底部既没有硬化,也没有做防渗漏处理。后来的生产过程中,为了不让废水气味四散,又在池子上盖上楼板,楼板上再盖上土,完全隐藏起来,难以被发现。

逃避监管遭举报

化工厂生产经营了半个月,一个不速之客的到来,让他们紧张起来。董全生在郑州丰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西墙外办了一家养猪场,最近他发现养猪场水井里的水泛黄,还伴有一股刺鼻的味道。于是董全生就向牛店镇环保部门反映,环保部门检测后告诉董全生水井里的水不能再饮用了。董全生十分疑惑,水井里的水怎么会突然泛黄呢?后来,在与丰洋公司负责人李某的一次通话中得知,丰洋公司后院有个化工厂,没有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污染越来越严重,养猪场后面种的树都死了很多,隔壁张二军养羊场里的羊也死了16只,董全生立即向环保部门举报了该化工厂。

牛店镇环保所来到化工厂,随即就对污水进行检测,并告知王亮、李石磊、刘俊明化工厂对环境污染严重,让他们立即停产整改。

不甘无利续生产

环保所停产通知后,都以为化工厂会就此收敛,可他们却害怕停产带来的损失太大,没钱可赚,就私下密谋:白天停产,等到夜晚没人注意时继续生产。为了不被发现,生产产生的废水不再往池子里排放,他们用新买来的大罐子装废水。但更可恶的是,每个夜晚生产结束后,他们将大罐子里的污水,未经处理就分批次排放到张湾村的垃圾堆和城关镇湾子河村污水处理厂的水渠里面。他们以为只要不排放到本村,肯定不会被发现,这下就没人举报,可以安心生产了。

百姓齐聚再举报

村里越来越多的群众知道这个化工厂排废水污染水源,众多靠饮用地下水生活的村民,十分担心水质会变坏。后来,有细心的群众发现,自打化工厂被要求停产后,白天大门紧闭,晚上灯火通明、轰隆作响,竟然还把排出的污水拉到其他村子随意倾倒。

村民们再也坐不住了,就集体举报化工厂。新密市环保局接到举报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检查,确定排放的废水有污染,并责令该化工厂停业整改,并先后罚款10万元,同时把工厂里的电停了,使之无法偷产。后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所和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该化工厂残液暂存罐液体中、产品暂存点、废液暂存池表层土、赵某养猪场水井中、村里刘某养羊场井水中均含有甲硫醇和二甲二硫。新密市环保局认为该化工厂合伙人行为已构成犯罪,将该案移送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污染环境终受罚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5日向新密法院提起公诉。新密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8日,判决王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新密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李石磊、刘俊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蓄水池排放含有剧毒化学品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9月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李石磊、刘俊明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经合议当庭判决李石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刘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秦世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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