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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1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发布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记者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我省近日发布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就规范废铅蓄电池暂存和贮存设施等方面进行试点。在全省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收集、贮存企业;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单位的企业,将在废铅蓄电池分类收集和贮存管理、转移管理、运输管理、收集范围管理、信息化管理、信息公开管理、责任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化试点。

《方案》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为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为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试点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收集废铅蓄电池,但不得接收省外转入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仅限服务于所在地县(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只能收集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源类废铅蓄电池,不得收集、贮存工业企业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含通讯基站、公交集团等)。

试点单位应依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集中转运点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管理。

试点单位应承担试点所需履行义务与法律责任。收集网点对应唯一集中转运点,自觉接受对应集中转运点的管理。集中转运点须承担对所属收集网点的管理责任,规范其收贮转运行为。

出现四种情况之一,试点单位将受到处罚。

当试点单位出现未能按照要求贮存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倾倒铅蓄电池酸液行为,或授意他人倾倒铅蓄电池酸液后收集废铅蓄电池;

将收集废铅蓄电池交由不具备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

明知不符合运输豁免条件而使用豁免条款收集运输的废铅蓄电池,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省生态环境厅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

管理部门将从执法监管、运输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方面,对试点单位进行管理。此次试点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试点单位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申请,并向省生态环境厅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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