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第一特征是危险,收集、贮存和处置时都需要倍加小心,但也不是任何企业都有资质对其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日前,某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涂料桶、废胶水桶和废纸、废铁等废品的买卖经营,被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将收购回来的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涂料桶、废胶水桶等废品打包之后外售。但在打包前未采取处理措施分离残留物,致使残留物进入外环境。
日前,某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涂料桶、废胶水桶和废纸、废铁等废品的买卖经营,被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将收购回来的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涂料桶、废胶水桶等废品打包之后外售。但在打包前未采取处理措施分离残留物,致使残留物进入外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案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企业停止对危险废物的收集工作。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总量超3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该案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在本案中,该公司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也未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在收集、贮存、处理过程中会导致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外环境之中,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由于部分回收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缺乏,普遍存在对危险废物认识不清,在收集废物过程中仅是简单加工处理,再送至回收厂家再利用等情况。在此也要提醒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资源再生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资源再生回收企业应严格守法,对危险废物及时进行收集和处理,防止危险废物在收集处置过程中失去监管,在后期的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