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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严惩!海曙区严厉查处工业固废偷倒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宁波生态环境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以案释法 | 严惩!海曙区严厉查处工业固废偷倒行为
 

固废管理不规范!被立案查处!海曙分局提醒:一般工业固废未按要求存放、处置,最低罚款10万元,严重的还要拘留!

为严厉惩处打击一批工业固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切实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正在开展一系列固体废物企业环境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9月26日,海曙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古林郭夏村有一家企业固废管理不规范,未与有资质企业签订固废清运处置协议,擅自将海绵边角料露天倾倒在某农庄边并焚烧,现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留有残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其进行立案查处。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古林薛家一家制衣厂在未进行固废申报登记情况下,将废布料倾倒于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笔录,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规范存放固体废物并做好“三防”工作,对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合法机构进行处理处置,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另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下一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将继续加强工业固废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督促整改,做到检查一家,规范一家,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类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切实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理转移、处置固体废物案件多发频发态势,保障海曙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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