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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2  来源: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317
核心提示:为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执法理念,坚持全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执法理念,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式,加大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力度,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

近年来,我市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检测报告,为超标机动车提供“通行证”。本期通报 3 起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一、 大连华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 年 5 月 18 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抽查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发现大连华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一台车辆尾气排放曲线严重不符合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数据特征。经分析研判,初步判定华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作弊设备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执法人员随即提取该车辆的全程检测录像和该检测线近 2 年的机动车检测记录,通过调阅历史数据,发现另有多台车辆存在尾气排放曲线异常现象,有疑似操作遥控器的行为。

在锁定违法线索以后,2023 年 5 月 25 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 5 套尾气检测作弊设备。经执法人员现场对比发现,在未使用干扰检测设备时,某车辆排放尾气中 CO 浓度、NOx 浓度均超出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在使用干扰检测设备后,CO 浓度、NOx 浓度均下降到符合标准限值要求。经核实,该公司共为25 台车辆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 10 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500元。同时,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大连夏家河子陆安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 年 5 月 8 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抽查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筛查及视频回放功能时发现,大连夏家河子陆安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在 5 月 6日对一台柴油货车进行环保年度检测时,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视频回放发现,被检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产生大量黑烟,但出具的检测报告表明尾气排放不超标,明显与事实不符。经核实,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拔出了不透光烟度计的电信号,使检测结果合格。该检测线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使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在被检车辆存在明显可见黑烟时,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 10 万元罚款。

三、大连青堆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 年 5 月 10 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上级交办线索,对大连青堆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2 月 28 日,一台轻型柴油货车在该公司进行尾气检测时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被检车辆检测报告和当时检测视频回放,判定该检测线私自降低排放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根据《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被检车辆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 10 万元罚款。

普法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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