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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来源: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164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遏制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多发势头,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64),制定了《辽宁省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环发〔2016〕25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遏制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多发势头,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64),制定了《辽宁省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 系 人:辽宁省环境监察局  刘栋

联系电话:024-62788639  18624330135

辽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武伟男

联系电话:024-62788708  13804903723

辽宁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王兴刚

联系电话:024-62780636  13904948999

附件:辽宁省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公安厅

2016年7月11日

附件

辽宁省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

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推进我省“沃土工程”的实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安全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严格检查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深入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整顿、关停一批严重违法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切断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强化企业的环保守法自觉,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多发态势。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检查对象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医药、废机油和废矿物油收集、处置等重点行业产废单位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以及所有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

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重点行业。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行业涉及的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包括相关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废弃矿井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的地点。

(二)各地环保部门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适用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要按照工作程序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12369”、“110”等举报平台,对群众反映的各类涉危险废物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对于查实的案件要及时公开通报,做到排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

(四)各级环保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对发现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切实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

(五)按照环境监管属地化原则,各市、县(区)环保、公安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标准、期限和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整治措施,保证此次执法检查取得实效。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对省内跨区域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统一协调行动,并对重点地区、重大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各市环保、公安部门应联合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具体措施,确定联络人(见附件1),并于7月31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和联系人名单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公安厅。

(二)整治阶段(8月1日—9月15日)

各市环保、公安部门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本行政区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20日)

各地要对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20日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公安厅。

(四)抽查阶段(9月21日—11月30日)

各地要对辖区内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将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标准、期限和要求,组织开展好辖区内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保部门应组织环监、固管(土壤)、环评、监测等内设机构共同开展专项行动。相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提供核定检查企业名单、配合现场检查台账、转移联单,并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监测等手段为查找违法犯罪证据提供技术支撑等。特别是对符合行政拘留条件或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应组织环安、网安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环安等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网安部门要加强网上巡查,发现涉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类犯罪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开展立案侦查,其他警种全力配合做好侦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密切沟通配合。

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环保和公安两部门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联动执法的优势。环保部门要为公安部门侦办案件提供环保技术支持。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将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环保部门。通过两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查实、查深、查透,确保对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快查、快罚、快判,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依法、合规、到位,形成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区域协作,及时有效对接。

各地环保部门要强化区域间执法配合,危险废物移出地环保部门要主动向接受地环保部门核实危险废物实际收到数量等情况,接受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复,对收到数量、运输车辆等与转移联单严重不符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两地环保部门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立即查办。

(四)加强查处力度,处罚整改到位。

环保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高限处罚,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要按照《关于办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和证据认可程序的暂行规定》(辽环发〔2014〕22号)的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犯罪案件深挖彻查,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倒卖、运输、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各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网站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要督促指导属地网站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对群众举报、监管部门通报的危险废物贩卖信息迅速核查、依法处置。对不落实审查责任、整改要求、屡查屡犯的网站要公开通报,依法查处。

(六)加强源头管控,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环保、公安部门在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应边检查、边总结、边落实,通过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废物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从源头防范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并可以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常态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巩固执法成果。

七、检查要点

(一)产废单位

1、重点核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

3、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4、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5、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

6、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检查产废企业与危险废物运输、经营单位签订、执行协议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

(二)经营单位

1、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2、接受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

3、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

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6、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产废企业签订、执行协议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3。

(三)危险废物跨市转移

涉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的,市级环保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移出地环保部门向接受地环保部门通报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接受地环保部门向移出地环保部门反馈危险废物接受情况,重点核查移出和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四)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个人,应查明其接受的危险废物来源,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方法,非法经营的时间跨度,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等,并依法严惩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附件1

 

专项执法检查联系人情况表

城市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附件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被检查

单位

 

所属行业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环评产废种类(HW01-HW49)及

数量(吨/年)

 

现场监察

情况

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

在建试生产正常生产

停产季节性停产关闭

1.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主要包括: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等。

 

2.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主要包括:贮存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贮存设施情况等。

 

3.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主要包括:转移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危险废物运输、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等。

 

4.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主要包括: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种类( 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等。

 

5.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主要包括: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 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被委托企业的有关情况等。

 

6.产废企业与危险废物运输、经营单位签订、执行协议情况。

 

发现的问题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2.危险废物贮存环节

 

3.危险废物转移环节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

 

5.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节

 

现场监察结论:

是否为构成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案件:

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执法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执法证号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被检查单位地址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首次取得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日期

 

换证日期

 

许可经营危险废物的

种类及核准经营规模

 

改建/扩建环评批复日期

 

改建/扩建环评验收日期

 

现场监察

情况

被检查单位

生产状态

在建试生产正常生产停产

季节性停产关闭

1.危险废物接受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等。

 

2.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主要包括:贮存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贮存设施运行情况等。

 

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主要包括:实际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等。

 

4.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主要包括: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等。

 

5.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主要包括:转移接受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向外转移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危险废物运输情况、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等。

 

6.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主要包括: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 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被委托企业的有关情况等。

 

7.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产废企业签订、执行协议情况

 

发现的

问题

1.危险废物接受环节

 

2.危险废物贮存环节

 

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

 

4.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5.危险废物转移环节

 

6.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节

 

现场监察结论:

是否为构成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案件:

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执法人员姓名

 

工作

单位

 

 执法证号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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