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上午,从新兴县环保部门获悉,新兴县环保局依法移送首例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对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水东村第五居民小组下岭山大塘的新兴县废油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查处,查封该公司生产生产设备及生产原料,并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新兴县公安局已受理以上案件,正在按程序依法查处。
今年5月18日,新兴县环保局联合新兴县公安局组成执法队,到位于新城镇水东村第五居民小组下岭山大塘的新兴县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废油回收处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废油回收处置项目主要生产原料是废油(汽车维修时产生的废机油),建有2座蒸馏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原料→加热蒸馏→冷却→储存(外卖)。
经调查,新兴县废油回收有限公司生产原材料是汽车维修厂产生的废机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该公司无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向环保部门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没有申请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进货、出货收据以及实际经营者李某某的供述,该公司已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1吨。
新兴县环保局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对该公司生产设备及生产原料实施查封,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依法将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新兴县公安局已受理本案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