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建委等参与)
(三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2017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治理修复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三十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按照中省统一安排部署,选择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完成陕西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工作任务。(市国土局、市农林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如需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其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三十七)强化目标任务落实。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等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八)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开展交流与合作,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三十九)促进产业发展。
支持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四十)完善管理体制。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区县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区县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二)提高土壤监管能力。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除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中省培训外,市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每三年组织一轮执法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强化辖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夯实环境安全基础,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类环境风险企业,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应急办等参与)
(四十三)完善激励机制。
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四十四)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参与)
(四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环保、农林和国土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通过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配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环保局、市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四十六)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文广新局、市农林委、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