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化责任体系
(四十七)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2017年7月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区县、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每年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八)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协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五十)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开发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区县、开发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开发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县、开发区,约谈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土壤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西安市产粮(油)大县清单
2.西安市蔬菜产业重点县清单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清单
4.全市2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