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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两家企业因进口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不当遭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记者从聊城市环保局获悉,在环保部于7月16日—24日开展的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聊城城力天废旧物质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进口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记者从聊城市环保局获悉,在环保部于7月16日—24日开展的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聊城城力天废旧物质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进口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据了解,7月16-24日,专项行动第39检查组对聊城的聊城力天废旧物质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福润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冠县劳武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国冠纺织有限公司、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6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聊城城力天废旧物质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其他4家企业未发现环境违法。

  其中,聊城力天废旧物质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机械设备)混放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东昌府区环保分局已对该企业处罚2万元;同时该企业2017年1月6日填报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表第13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填报为转移,但实际情况为未执行,属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东昌府区环保分局已对该企业处罚3万元,目前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

  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东阿县环保局对该企业处罚2万元,目前已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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