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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私设暗管最高罚款5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邬慧颖  浏览次数:158
核心提示:为非法转移进入江西的固体废物提供堆放场地,或者销售、加工、使用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从江西省环保厅了解到,企业违规私设暗管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将处以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若有其他严重情节,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江西省近日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明确提出,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则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同时,新修订的细化标准明确,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非法转移进入江西的固体废物提供堆放场地,或者销售、加工、使用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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