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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查处两家非法转运危险废物企业 扣押废矿物油近330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叶媛媛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近日,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联合海口市公安局城警支队,对海南洁岛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海口万拓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两家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企业进行查处,并及时扣押了328.26吨废矿物油。

记者10月9日从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获悉,近日,该局联合海口市公安局城警支队,对海南洁岛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海口万拓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两家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企业进行查处,并及时扣押了328.26吨废矿物油。

据悉,在这次联合行动中,海口市生态环保局在两家企业工厂对废矿物油进行了查封扣押。其中,扣押海南洁岛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约46.36吨废矿物油,海口万拓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约108吨废矿物油。此外,环保部门还在秀英港集装箱码头查封扣押了两家企业8个集装箱约173.9吨废矿物油,前后总计查封扣押两家企业328.26吨废矿物油,城警支队同时对两家企业共7名责任人进行了传唤调查。

海口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由于危险废物有可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我国对于危险废物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同时,对于违法此项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了处罚措施: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经初步调查,海南洁岛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和海口万拓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拟将两批废矿物油转移至省外,并未履行相关的申请批准程序,属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下一步海口市保护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家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同时海口市环保局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环保,积极同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如发现身边有包括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在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可拨打海口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或者环保投诉热线12369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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