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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最大非法收售煤焦油案当庭宣判 污染环境4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四川法制报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东坡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遇到了不小的挑战。“该罪名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查获的疑似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加热煤焦油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处置”行为?该案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如何证实经营数额?”

非法收购煤焦油进行储存、加工,再对外销售……15日,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崇仁镇村民刘文等4人因涉嫌非法收售煤焦油被带上被告席。经审理,眉山市中级法院认为4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当庭判处4人有期徒刑8个月到3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罔顾法律 
       4人非法收售煤焦油从2016年2月份开始,刘文在未办理任何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夹江县的多个瓷砖厂收购煤焦油,利用其在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2组租用的厂房,对收购来的煤焦油进行储存、加工,再拿出去销售。其间,刘文雇用刘伟和杨成对煤焦油进行抽取运输,雇用刘良对煤焦油加热处理并看守厂房。2016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进行查处之后,刘文仍旧安排3人继续收购、储存、处理煤焦油,至案发,刘文等人共计非法处理煤焦油200余吨。2017年1月,东坡区环保局和安监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刘文煤焦油加工厂房进行查封,扣押贮罐设施数个,疑似煤焦油及其副产物质453.08吨,并对厂区地库、院坝贮罐、加工车间贮罐、靠院墙贮罐内的黑色粘稠固体取样送检。经检测,6份送检样品中5份均含有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且含量超过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限值,为危险废物。

从2017年1月13日开始,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陆续对刘文等4人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东坡区公安分局于4月21日以刘文、刘伟、刘良、杨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东坡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遭遇挑战 检方多处询计问策
       东坡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遇到了不小的挑战。“该罪名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查获的疑似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加热煤焦油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处置”行为?该案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如何证实经营数额?”眉山市检察院相关人员介绍,这是多年来东坡区办理的第一件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入罪标准、犯罪构成的把握上均无经验可循。

为了将以上问题核实清楚,东坡区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提前介入,从污染环境罪的构罪要件出发,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道梳理案情,引导侦查,多次组织召开公安、检察、环保部门联席会,定时向省市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询计问策,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方向。同时,专案组成员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道,多次查看案件现场,了解本案的处置手段;又走访了多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以及正规的煤焦油加工处置企业,了解煤焦油的成分、性质、加工处理流程等情况。收集到足够的材料后,东坡区检察院于9月20日以刘文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东坡区法院提起公诉。

铁证如山 4人当庭认罪服法

15日上午,眉山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4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经审理,法院认定,4名被告出售煤焦油200余吨,属于既遂,查获400余吨尚未处置,属于未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

当天下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文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良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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