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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相关问题解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0  来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劣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1.为什么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劣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我国选择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开征排污费。2014年国家根据环境治理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2013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321.68亿元,2016年征收额为205.68亿元。排污费征收效果总体是好的,通过收费这一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2. 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有何重要意义?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供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3.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将现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是一项复杂工程,涉及政策内容、征管机制、管理权限的转换。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殊政治经济背景下,主要任务是统筹兼顾、顺利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现行的排污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超标准分贝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是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努力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在现有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等重点污染源征税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对其他污染物的可行性。在今后条件成熟后,将相关污染物如挥发有机物排放等,列为征税项目,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加强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设。
       三是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鉴于当前环境治理主要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各地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的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助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后,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检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环保部门的配合,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调、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4.为什么将法律名称定为《环境保护税法》?
       此次开展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征收对象与现行排污费对象基本相同,均为大气、水、固体、噪声等。今后根据新情况、新形式,可以选择污染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比如,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可以考虑适时将二氧化碳纳入征收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可以为未来扩大征税范围和整体改革留出空间。
       5.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6.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保税,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保税。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依法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仍要全额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7.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经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已经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负,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8.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类;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生活环境的声音。
       9.为什么不对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电池等污染型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
       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电池等都属于高污染产品,从治理环境的角度讲,应对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但考虑这些高污染产品较为分散、污染程度难以准确测量,从征管技术和成本考虑,不宜采取征收环境保护税方式。目前,为了从源头上控制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已将部分高污染产品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对电池、涂料征收4%的消费税。今后,对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等高污染产品,在征税条件成熟后,再考虑通过税收等方式予以调节,促进其改进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10.为什么不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
       从国际经验来看,是否对二氧化碳征税以及如何对其征税各国做法不一。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数据库的统计,目前共有包括英国、日本、美国(只在部分地区征收)在内的十几个国家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
此次环境保护费改税,主要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征收口径改革前后基本保持一致。二氧化碳未列为排污费征收项目,未纳入本次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虽然此次未将二氧化碳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但国家税碳排放还是从严管控的,现行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均有针对化石燃料消耗的特别政策规定。比如,对汽车按排量征收车船税、消费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等。
       从长远看,我国作为二氧化碳排放大国,适时考虑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具有积极意义。鉴于对二氧化碳征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结合国家利益和发展战略总体安排,根据国内、国际新情况、新形势统筹研究确定。
       11.为什么不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12.为什么不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征税?
       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特别是形成PM2.5、臭氧的重要根源。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明确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同时,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行业。
       13.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14.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难度大,为什么不按资源使用量(如用水量)或产品销售收入征收环境保护税?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资源使用量或产品销售收入与其污染物排放量有一定关系,但不是完全正相关。如工业企业与服务型企业用水量相同,但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多,污染程度高,而一般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数量较少。再如,企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量不变,但可以采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以资源使用量或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难以对企事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少污染物排放起到直接调节作用。
       15.为什么对超标和达标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区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污种类、数量收取;产生的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标准的,按照超标声级收取。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可以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另外,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的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等法定责任,考虑在环境保护法中已明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行政处罚,所以,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未再规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加倍征税。
       考虑到目前只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试点时间较短、尚不具备全面征税环境保护税的条件,为此,本次立法未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16.为什么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税?
       考虑到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应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税收不应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因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7.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实践中如何操作? 
       如何真实、准确的检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征收的难点问题。为了解决好该问题,结合排污费多年的征收实践经验,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检测设备,自动计算排污量。二是对未安装检测设备的单位,要求其开展自行检测,鼓励第三方委托机构开展检测,企业自行检测获得的有效数据可作为缴税的申报依据。三是对污染物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按照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关计算方法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8.为什么只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
污水和废气中所含污染物种类较多,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纳入征税范围。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考虑到各地污染减排的特殊需要,环境保护税法给地方一定授权,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9.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2014年9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础上上调1倍。同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北京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上海市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江苏省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河北省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山东省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湖北省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2倍。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使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固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考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弃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11200元。     
       20.《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的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21.为什么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免征税?
       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物征税。
       22.为什么对规模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征税?
       目前,我国禽兽养殖场(户)1亿多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4%,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氮、磷、铜、锌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56%、99%和98%,畜禽粪污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所以税法中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但在具体征税政策上,对不同规模化养殖企业采取区别对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对于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企业按照以下方法征税:一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监测的,按实际监测的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其排污量无法实际监测的,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按畜禽饲养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征税。三是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23.为什么对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
       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所以《环境保护税法》对汽车等移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24.为什么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暂予以免税?
       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是污染治理单位,也可能是污染排放大户。但考虑到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一律依法征税。
       25.为什么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为此,《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予以征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按要求必须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一般较少,为此,根据税法规定按污染当量数征税计算,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税收负担不重。
       26.为什么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7.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如何建立协作机制?
       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检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污染物的检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必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进行技术复核,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管工作。
       28.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谁?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29.为什么《环境保护税法》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保部门违法责任没有做出细化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纳税、税务机关征税、环保部门监测管理等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鉴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环境保护税法》没有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30.目前一些地区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31.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收入归属哪一级政府?如何保障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投入?
       按现行财政体制,排污费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1:9分成。考虑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责任务主要由地方承担,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完善地方税体系,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财政不再分成。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但不会降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十二五”期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约1.76万亿元,其中2015年用于节能环保的支出为4814亿元,重点支持大气、水、重金属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远远超过排污费的收入规模。开征环境保护税后,各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税的支持力度。
       32.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没有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33.《环境保护税法》从2018年1月1日期实施,在实施前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需要做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二是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三是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四是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进行。《环境保护税法》作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相关部门将按照法治精神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该法顺利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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