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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转卖节能灯玻璃碎片者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陈某根承租一块空地堆放回收的节能灯玻璃碎片,随后转卖,获利5万余元。由于涉案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重量达1767.98吨,造成环境损害数额近500万元。经审理,顺德法院以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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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执法现场。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供图
 
  非法回收节能灯,本想从中获利,不想利没获多少利,却挨罚又获刑。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陈某根承租一块空地堆放回收的节能灯玻璃碎片,随后转卖,获利5万余元。由于涉案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重量达1767.98吨,造成环境损害数额近500万元。经审理,顺德法院以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环境损害数额总计478万余元
  2017年3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杏坛分局接到举报,位于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大桥附近的南华村基围边堆放了大量含汞废节能灯管破碎物。
  执法人员获悉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南华村基围边附近堆放多堆疑似已经破碎的节能灯、光管废物以及少量尚未破碎的废节能灯和光管,占地约5亩。
  根据破碎物堆的物主即当事人陈某根确认,现场堆放的破碎物为破碎的节能灯管。由于破碎的节能灯管内壁附有废荧光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这类废物为HW29含汞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即“含汞废物,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
  经查,自2016年7月起,陈某根承租南华村基围边的一块空地,开始将破碎的节能灯管堆放于此,并把这些碎片转卖出去。而在此过程中,陈某根没有申领营业执照,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亦没有办理其他环保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陈某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起获现场堆放的节能灯玻璃碎片总重量为1767.98吨。
  经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这些节能灯玻璃碎片进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本次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4788656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4562156元,应急处置费用为3500元,事务性费用223000元。
  因此,顺德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根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知道这些废物有毒有害”
  庭上,被告人陈某根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其承认自己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未办理其他环保审批手续。
  “以前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也不知道这些废物有毒有害会污染环境。”陈某根说。
  陈某根向法官陈述,一开始承租那片空地确实是用来做废旧塑料的回收,后来一些同行主动把节能灯的玻璃碎片送过来,“有些是我不在场时直接倒下就走,有些是我在场时以80元/吨不等的价钱收购回来,再以200元左右一吨卖出去。”
  截至案发,陈某根共转卖节能灯玻璃碎片约200吨,大概卖了5万元钱。
  “后来找不到人收购,就一直堆在那里。”陈某根介绍说,由于节能灯玻璃碎片收回来时就已是破碎的,自己没有再加工,也没有进行防护,所以也就一直露天堆放着。
  对此,被告辩护律师认为,陈某根是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配合应急处理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此外,本案的节能灯玻璃碎片不是全部属于被告人,不排除有其他人堆放在此处,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被告获刑3年3个月罚金30万
  “不能以法律意识淡薄为借口,就可以做出损害国家、社会的事情。”顺德法院邓法官表示,法律没有例外开恩,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陈某根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顺德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此外,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节能灯玻璃碎片1767.98吨予以没收,由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环境管理局作销毁处理。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根表示:“3年多的有期徒刑比想像中要长,都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当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不然肯定不会做。”
  据了解,2015年顺德法院审结污染环境罪案21件34人、2016年8件13人、2017年至今为止8件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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