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将生产塑料颗粒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至618渠。经检验,杨某排放的污染物具有强碱性,pH值达到14,属于《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危险废物WH35,严重污染了环境。
被告人何某在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开设电镀锌厂,在生产过程中,将镀锌产生的废液未经任何处理排放至厂区内渗坑。经检验,排放水中锌浓度为2560毫克/升,超过国家标准1700倍,严重污染了环境。
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人排放危险废物和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何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