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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这些分不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合规网  作者:刘国超  浏览次数:410
核心提示: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7.1条款“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这里面的“危险废物”和“危险货物”到底是都指什么呢,又有什么关系呢,联想到对“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这些危险“东西”又各有什么不同呢,编者搜集相关资料并整理成文,希望与大家一起分享与交流。
       壹
   
       我国法律下存在“危险品”、“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等多个概念(以下统称为“危险品”)。广义来说,并不存在统一的“危险品”的定义。
 
 
       贰

       生产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主要监管“危险货物”,处置环节则主要监管“危险废物”。各环节均有不同的危险品名录管理。
 
       在储存环节,“危险物品”,根据《安全生产法》,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其中,“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而《危险化学品名录》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公布的,侧重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危险货物”的定义为“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此表是由交通部提出并组织修订发布的,主要列入了运输过程中最常见的危险货物。
 
 
       关于危险废物,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危废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叁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具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了国家安监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下表列举了危险品相关的监管部门、职能,及其适用的危险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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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以上可以了解到,“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危险废物”中的产品有交叉,但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危险货物的范围中有危险化学品,但不全是危险化学品;有些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比如,香水是“危险货物”但不是“危险化学品”。判定某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品时,必须结合其所在的环节,比照相应名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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