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偷排废酸会造成环境污染,为谋取利益,常某等三人在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未开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的情况下,通过渗坑违法排放废酸336.5吨。日前,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在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指导下,适时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积极寻求环保部门配合,联合公安机关快侦、快捕,审查批捕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此案系该院建立“两法衔接机制”“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以来,适时开展提前介入并审查批捕的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常某为谋取利益,指挥另两名常姓犯罪嫌疑人先后14次从某制造公司拉出废酸,后由其指示另两名常姓犯罪嫌疑人将罐车里废酸(经核算净重共计336.5吨)排入已发生渗漏的地罐内,非法获利198600元。经审查认定,常某等三人的行为系通过渗坑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涉嫌污染环境罪,该院依法决定对常某等三人批准逮捕。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该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快速批捕,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的办理不仅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中的重要意义,也向社会中心存侥幸的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敲响了环保警钟,时刻提醒他们要依法经营,保护环境。该院将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继续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 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污染环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