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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环境问题整改十大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2  来源:十堰政府网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12月11日,十堰市首次召开环保督察整改新闻发布会,通报各类环境问题完成整改情况,并发布十大亮点案例。据悉,自去年8月5日启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以来,十堰累计问责党政干部17人,对4个单位、27人实施约谈,对4个单位下达“一票否决”预警,对两个单位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十堰首开环保督察整改新闻发布会 2单位被“一票否决”
 
  12月11日,十堰市首次召开环保督察整改新闻发布会,通报各类环境问题完成整改情况,并发布十大亮点案例。据悉,自去年8月5日启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以来,十堰累计问责党政干部17人,对4个单位、27人实施约谈,对4个单位下达“一票否决”预警,对两个单位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整治老问题,不忘新问题。今年十堰成立十个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并抽调市直10个重点部门分别牵头10个县市区,围绕2013年以来环保部、省环保厅督查以及该市四轮“清水行动”梳理出来的207个突出环境问题,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73件环境信访问题,30个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等环境老问题,以及围绕生态领域、VOCs行业、工业园区等各类执法行动发现新问题进行大刀阔斧整治,成效极为明显。
  截至目前,十堰207个突出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203个;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73件环境信访问题已完成整改68件;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30个任务已完成整改19个,超额完成今年整改任务。关闭规模化养殖场134家、整治混凝土搅拌站25家、清理网箱18万余只、整治建筑工地与市政工程扬尘污染127个等,对张湾区存在41年的黄龙码头予以关闭,对茅箭区虹桥市场20多家家铝合金加工门店搬离,对丹江口市金家湾工业园区102户居民搬迁安置等,一大批涉及十堰饮用水源保护、噪声扰民等环境顽疾得以“根治”。
  今年以来,十堰全市累计检查企业4200多家次,立案处罚197件,罚款1024.89万元,全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件、查封扣押案件19件、限产停产案件12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6件、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2件,累计问责党政干部17人,对4个单位、27人实施约谈,对4个单位下达“一票否决”预警,对两个单位实施环保“一票否决”,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十堰检察机关三年查办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60件77人
 
  “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加大对破坏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批准逮捕35件68人,提起公诉205件285人。”12月11日,值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三周年来临之际,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新闻发布,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情况。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建设,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注重刑事、行政、民事三重保护,注重司法、行政、社会三方联动,为“生态十堰”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介绍,2015年1月至今,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办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中贪污贿赂及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案件60件7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35件44人,渎职侵权犯罪25件33人)。结合办案开展有针对性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291场次,提出预防检察建议261件。
  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120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9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以及量刑畸轻畸重的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或者提请抗诉5件。
  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突出抓好公益诉讼。结合实际,以水体、林地资源保护等方面为重点,自2015年7月试点以来,共办理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件,其中诉前程序30件,向法院提起诉讼5件;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地215亩,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生态修复补偿方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的原则,结合办案督促开展生态修复20件,补种林木161亩,督促恢复土壤5亩,督促缴纳治理恢复费用510余万元。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持续保持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好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建议,促进环境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深化机制创新,深入探索补植复绿从轻处罚、生态修复补偿等措施,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加强法治宣传,营造打击和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市环保局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茅箭区十堰鹏泰工贸有限公司非法转移污泥案
  2017年9月6日,十堰市环保局茅箭分局对十堰鹏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堆放的污泥与实际产生量不符,经调查,该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污泥(HW17)非法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相关规定,市环保局茅箭分局依法对其涂装生产线予以查封,并处罚款50000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案例二 张湾区梁云酸洗加工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2017年9月10日,市环保局张湾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汉江路刘家沟5号一家工厂生产期间排放废气,气味难闻。经现场调查,该工厂对外开展业务名称为梁云酸洗加工点,在无营业执照无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酸洗等生产,且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环境。为避免该厂生产废水污染环境,张湾分局立即上报市环保局申请对该工厂生产设施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启动立案程序。针对该加工点酸洗、磷化生产项目未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处以4万元罚款。目前该加工车间已自行关闭,罚款已缴纳。
 
  案例三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北亮博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7年9月19日,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湖北亮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气浮池存在故障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放废水采样、送检。经监测分析,该公司排放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即对其立案调查,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环保设施维护,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若再次发生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017年9月30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气浮池仍未恢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再次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该公司排放废水仍然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市环保局即对该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12555.48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将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案例四 郧阳区良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7年7月14日,郧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郧阳区良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并对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监测分析,该公司生产废水中PH、生化需氧量、氨氮、色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郧阳区环保局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对其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治,罚款36480元,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到位。
 
  案例五 丹江口市鑫晖再生物资有限公司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医疗废物案
  2017年9月1日8点40分,丹江口市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丹土一级路有一辆无医疗废物专用标示的运输车辆,沿途抛撒疑似医疗废物。经丹江口市环保局与丹江口市公安局联合调查核实,丹江口市鑫晖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相关规定,丹江口市环保局依法对丹江口市鑫晖再生物资公司的行车、磅秤等设施予以查封,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针对丹江口市鑫晖再生物资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丹江口市环保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案例六 丹江口市十堰国悦工贸有限公司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
  2017年9月13日,丹江口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反映六里坪镇杨家川村双塘小学后有新建企业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名称为十堰国悦工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表面处理,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并在企业围墙外私自设置有暗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为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丹江口市环保局现场对十堰国悦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及配电设备予以现场查封,并处罚款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丹江口市环保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七 房县制药化工厂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案
  2017年6月29日,房县环保局接到省环保厅交办件,反映该县制药化工厂未办环保手续,且污水偷排到河道。房县环保局立即对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房县制药化工厂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非法生产水解物,且涉嫌私设暗管规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房县环保局即启动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厂生产设施实施了查封扣押,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八 郧西县魏多成养猪专业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案
  2017年4月7日,郧西县环保局接到舆情投诉,反映该县土门镇干沟村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经县环保局现场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畜禽养殖污染企业为魏多成养猪专业合作社,生猪存栏量700余头,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经渗坑通过沟渠直排干沟河。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郧西县环保局责令魏多成养猪专业合作社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7万元。同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郧西县环保局将该案移交至郧西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该合作社法人魏多成实施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九 竹山恒锦·阳光新城1#楼建设项目未执行环评制度案
  2017年7月10日,竹山县环保局对竹山县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在潘口乡小漩村建设的恒锦·阳光新城1#楼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17年7月24日,竹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竹山县恒锦置业有限公司恒锦·阳光新城1#楼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12500元。2017年7月25日,该项目停止建设。目前竹山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将恒锦·阳光新城1#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竹山县环境保护局批复。
 
  案例十 竹溪县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2017年10月19日,竹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竹溪县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存在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竹溪县环保局即启动立案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竹溪县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处罚款4万元。目前该公司堆料场“三防”措施已落实,存在的环境问题已整改到位。
   
  
  检察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十堰市检察院依法建议移送李某、马某污染环境案  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
  在生产汽车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该经专用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才能排放。2016年3月,茅箭区丹江路某汽车部件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员工马某在电镀生产过程中,为节省污水处理费用,偷偷关掉已经处理好的污水处理设备,将产生的废水未进行处理直接排放,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98.5倍。获知该案线索后,十堰市检察院及时向环保部门发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4月,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该案进入司法程序。2017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马某涉嫌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工作合力,同时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各个诉讼环节依法有序进行。
   
  
  案例二  张湾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十堰市首例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犯罪案4名犯罪嫌疑人
  2015年以来,李某(男,50岁,高中文化程度,广东惠州人,十堰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与十堰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弃物收购协议,聘请郑某、张某、何某、轩某、杨某等人为业务主管,从各大医院大肆收购一次性塑料制输液袋、输液瓶等医疗废弃物,运至十堰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的厂房内,违法进行分拣、破碎、烘干、高温热熔,加工成塑料颗粒后对外出售。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在李某的仓库内当场查获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15.4吨和1.49吨危险废品(从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中分拣出来的针头、针管、棉签等物品)。针对李某、张某、何某、轩某等4人未取得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隐患,也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安全隐患,张湾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该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经环保部门鉴定,李某等人从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中分拣出来的针头、针管、棉签等废弃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很强感染性。该案的办理,有力地阻断了医疗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隐患,起到了教育、引导和震慑的作用。
 
  案例三 丹江口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非法采矿案  严惩破坏土地资源犯罪
  2016年8月上旬至2016年9月6日,三名男子以湖北某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伙租用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某村土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以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名,组织他人,雇用挖掘机、铲产车等工具,分别对该村三组的两处耕地进行挖掘,采取用挖机推走表层浮土后取走砂石,非法淘金,导致10.98亩耕地的种植条件被破坏。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三名被告非法开采砂金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424934元。2017年8月,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起诉职能,严惩破坏土地资源犯罪,着力解决因非法采矿造成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
   
  
  案例四  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维护公共生态环境利益
  2013年3月至4月,金兴国、吴刚、赵丰强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五组、卜家河村一组、杨溪铺村大沟处,相继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0.28公顷、0.22公顷、0.28公顷开采建筑石料。2013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2日,郧阳区林业局对金兴国、吴刚、赵丰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兴国、吴刚、赵丰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分别处以56028元、22000元、28000元罚款,限期十五日内缴清。金兴国、吴刚、赵丰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分别缴纳罚款20000元、15000元、20000元,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催告三名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得到全部执行,被毁公益林地未得到及时修复。
  2015年12月12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林业局规范执法,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检察建议进行整改落实,也未书面回复。郧阳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公益林被毁而提起相关诉讼。
  2016年2月29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该院认为:金兴国等3人破坏了公益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职,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有效执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5月5日,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郧阳区林业局在对金兴国、吴刚、赵丰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剩余加处罚款的法定职责;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审宣判后,郧阳区林业局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是湖北省检察机关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入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公共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案例五  郧西县检察院依法办理王某等十人非法采矿案  促进环境资源保护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王某伙同万某等10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出资购买电镐、发电机、矿灯等工具,在郧西县涧池乡某村原国营绿松石矿矿洞,采取“打游击”的方式,多次共非法开采绿松石原矿石29.5公斤,经鉴定上述绿松石原矿石价值154870元。该案中,涉案人员众多,非法开采行为具有较高的组织性,时间跨度长达9个月,案情复杂。获知该案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围绕犯罪证据的收集,提前介入、靠前指挥,及时要求国土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围绕新的司法解释的施行加强沟通,跟踪案件后续处理,依法对王某等8名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2017年9月,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本案中,检察机关服务当地绿松石非法开采依法治理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手段,通过案件的查办促进开采秩序的规范,促进环境资源的保护。
   
  
  案例六  郧西县检察院监督一批私设电网非法狩猎案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郧西县检察院走访林业部门发现,郧西县林业局于2014年3月就已依法划定该县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并向社会公告公示。根据非法狩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是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3月,该院调阅公安机关2014年4月以来以私设电网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将其中11件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的案件移送森林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经监督,郧西县森林公安局以非法狩猎罪刑事立案11件,检察机关提起起诉9件,法院以非法收狩猎罪作出判决9件。检察机关通过系列案件的办理,有力遏制了电网狩猎猖獗的势头,有力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及人蓄安全。
   
  
  案例七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胡某自2014年4、5月份以来,非法从向某、匡某、刘某等人处收购盗伐的国家1级保护植物红豆杉,进行贩卖获利。2014年6月2日,胡某雇请王某为其运输收购的红豆杉,王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予非法运输。当日23时许,王某驾驶鄂F×××××号厢式货车从竹溪县丰溪镇往外地运输红豆杉,行至竹山县城关镇水厂路段时,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勘查,运输的75件木材,经检尺材积为5.0448立方米,折合蓄积为7.6436立方米。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查获木材为国家1级保护植物红豆杉。2015年3月,茅箭区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对胡某、王某提起公诉。茅箭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收到判决后,茅箭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提请十堰市检察院抗诉。2015年8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案中,胡某在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然大肆收购牟利,根据其违法行为、违法后果及其认罪态度,对其判处缓刑,量刑明显畸轻,达不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有力地打击了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案例八 郧阳区检察院从媒体报道中获悉线索 监督立案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7年4月,郧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在十堰晚报上看到标题为“禁渔期男子用万伏高压设备电鱼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的报道。4月9日晚,犯罪嫌疑人权某以电鱼的方法在汉江流域郧阳区五峰乡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3时许被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巡查时抓获,当场缴获电鱼工具和捕获汉江白鱼70余公斤。该院迅速赴渔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主动与侦查人员一道研究侦查取证方案,跟踪监督,督促快侦快结,使得该案顺利起诉和判决。同年7月,郧阳区法院以权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经评估,环境修复费用至少为42746.70元。汉江流域郧阳段为禁渔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在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水生资源保护是保护水质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行动对于保护汉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探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积累经验。
   
  
  案例九  张湾区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推动被毁林地“复绿” 司法助推绿色发展
  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十堰某公路建设公司违法占用张湾区汉江街办双楼门村林地2000多平方米,用于倾倒道路施工的渣土。2016年11月,张湾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向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林业局发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引起高度重视。张湾区林业局积极督促该公司栽种2500株带土球柏树将受损林地“复绿”,组织相关部门播撒草籽、刺槐种子200多斤。目前,该地所栽种的树木和草籽全部成活,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全部“复绿”。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取得了恢复生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效果。
   
  
  案例十  房县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依法建议法院对补植复绿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肖某某违法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村民汪某某和何某某砍伐树木50立方米。受案后,房县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责令三被告人植树造林40亩,且保栽保活,恢复植被,在此前提下建议法院判处三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该院组织法院到案发地开庭,组织当地乡村干部和村民参加旁听,以案示法,宣传环保法规。目前,补植复绿工作正在进行中。本案中,检察机关未就案办案,积极探索生态司法新模式,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的轻重,督促恢复林地并以此作为从轻、减轻刑罚的依据,实现了“挽救一个人、恢复一片林”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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