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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7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有关要求,积极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全省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和防治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自2016年7月以来开展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情况,经与省交通运输厅会签,制定了该方案。

       二、主要内容

       《通知》文件共有三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三项内容。提出要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现有收集和处理体系作用,坚持分类施治、综合治理。根据环境风险、收集处理客观条件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管控要求,坚持多元参与、全民共治。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出到2020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规范回收率达到全省废铅蓄电池总量的40%以上。规范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全部安全无害化利用处置。

       第二部分是试点内容及要求,包括了试点单位、试点范围、试点内容、试点管理制度、试点要求、申领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要求、其他要求共7项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企业申请试点的条件,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山东省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 1931—2018)的有关要求建设贮存设施。铅蓄电池生产、销售单位可利用原有环评、库房等作为收集站贮存仓库使用,但应配备破损铅蓄电池的包装设施及防止污染环境的必要防护设施,并与产品电池隔离,独立分区存放,禁止混放。废铅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要依托各自的收集站与非生产企业的收集站(含所属暂存点)签订委托收集协议书。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专家对各试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纳入本次试点的企业,将全部纳入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评估范围。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试点期间,运送未破损的不含酸液的废胶体、通信等铅蓄电池和500公斤(含)以下含酸液废铅蓄电池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运送破损且采取包装防护措施的废铅蓄电池和500公斤(不含)以上含酸液废铅蓄电池的,须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悬挂相应标志、按规定路线运输。试点期间,各试点企业需到山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信息注册备案,备案通过后,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相应模块中,办理相应业务。试点单位转移备案后,根据条件享受一定的转移豁免内容。还规定了申领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要求。试点单位收集站建成后,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经省生态环境厅授权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山东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申领时,除国家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发放指南有关要求外,还将重点审查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当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凡存在违法行为的,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突出源头管控,实施信息化监管;组织宣传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现场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三项内容。指出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随意拆解、恶意倒酸、倒卖、非法转移、非法冶炼,再生利用处置企业违法接收随意拆解、倒酸的废铅蓄电池和非法冶炼小作坊生产的粗铅、铅膏、铅板以及非法处置废酸液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对违法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对试点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通知》还制定了《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方案备案信息清单》、《山东省试点单位注册及贮存场所编码规则》、《山东省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记录表/月报表》、《山东省废铅蓄电池贮存场所现场环保核查表》4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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