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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南海4间企业被立案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南海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环委办〔2019〕24 号)的要求,及时纠正部分企业工作进度缓慢思想消极的状态,9月3日,区镇两级环保、交通部门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废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南海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环委办〔2019〕24 号)的要求,及时纠正部分企业工作进度缓慢思想消极的状态,9月3日,区镇两级环保、交通部门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废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
行动组检查机动车维修行业

行动组检查机动车维修行业
行动共检查桂城范围内4间企业,其中平洲精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区某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现场未能提供环保手续、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佛山市名某运输咨询有限公司、南海区洪某汽车维修店存在现场未能提供危废处置合同、危废储存场所标识不规范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针对以上突出问题,联合行动组拟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企业存在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企业存在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经前期宣传及整治发现,桂城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废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二是企业已经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但未在省固废平台备案,三是企业现场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企业存在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行动组对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桂城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收集、违法转移和无证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代价,保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拆解行业的良好形象,确保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和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下阶段,结合当前新《固废法》实施契机,桂城环保、交通部门将继续以“第三方免费入户帮扶+执法督促”相结合的形式稳步推进整治任务。对未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现场危险废物管理严重不规范甚至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迅速启动执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

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

违法行为
新固废法罚则
现行罚则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
10-100万元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0.5-5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1-1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5-20万元罚款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2-2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10万元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10万元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0-100万元罚款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
10-100万元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0.5-5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1-1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5-20万元罚款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2-2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10万元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10万元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0-100万元罚款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新固废法规定
现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

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

新固废法规定
现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固废法规定
现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新固废法规定
现行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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