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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处罚款十四万五千元 台州查处首起违反新固废法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处罚款十四万五千元 台州查处首起违反新固废法案件
       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朱智翔 晏利扬 通讯员徐鑫贝 李展明台州报道 固体废物是污染生态环境的“元凶”之一。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废法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新法施行第一天,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就依据这部法律查处了一起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这也是全省首起依据新固废法查处的案件。

“今天继续开展‘清废行动’”行动,新固废法正式施行了,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严格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强大震慑。”随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有关负责人的一声令下,案发当日一早,椒江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新固废法施行为契机,持续展开“清废行动”,对辖区内8家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单位进行了又一轮突击检查。

“这家公司的固废车间又堆放了不少危险废物。”当天上午,椒江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章安街道某固体废物收集公司时,发现原料桶、漆渣、污泥、废过滤棉、废树脂、废活性炭和废油污等多种危险废物,共计60吨左右,堆放在车间里,但均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志,涉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摄影录像固定证据,并对现场进行进一步勘查,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经过缜密调查,椒江分局于当天中午就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这家公司做出罚款14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当天下午,公司负责人徐某便收到椒江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危险废物一定要按照规定收集、贮存,未张贴标识标志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固废法施行后,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将持续以新固废法实施为总抓手,对辖区内固体废物违法行为零容忍,利剑斩污,为城市清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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