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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万!违反新《固废法》又一案件被查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衢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着积极作用。

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日,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依法依规监管力度,并在常山从快从严查处了一起危险固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该案也是衢州市首起依据新《固废法》查处的案件。
案件回顾
9月9日,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常山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车辆维修作业,其中车辆喷漆房未开工作业。经查,该公司汽车维修作业中产生的废机油(危险废物代码:HW-08 900-214-08)、废活性炭(危险废物代码:HW-49 900-041-49)、废油漆包装材料(危险废物代码:HW-49 900-041-49)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述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且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废机油、废活性炭贮存于喷漆房所在东侧半封闭厂棚内,将废油漆包装材料贮存于喷漆房门口的摆漆台处。


处理方式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的时间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拟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法律评析
新《固废法》的实施,扩充完善了原有的法律责任专章,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同时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范的处罚力度。
产废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抓好法律落实,进一步提升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下一步,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强执法,铁腕治污,以新《固废法》施行为契机,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守牢环境安全底线,持续改善衢州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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