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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私利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逾300吨!提醒企业危废处置务必合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6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为谋取私利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逾300吨!提醒企业危废处置务必合法!

废矿物油渣是危险废物,却被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非法进行处置,此行为已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发展和绿水青山就是青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大力震慑不法分子,积极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共治共享“生态环境治理模式,12月14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而起诉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法院将择日宣判。

 

2018年5月24日,连州镇郊派出所对该化工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

涉案工作坊名称为连州市冠群化工加工坊,经营者为徐某亮(男,41岁,连州镇人),股东为曾某辉(男,39岁,连州九陂镇人)、陈某训(男,47岁,茂名市电白区人)。该加工坊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及下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提炼、加工废油渣(危险废物)。

 

经过大量的取证,连州公安局已取得徐某亮等人污染环境的证据,2020年5月11日,治安大队联合镇郊派出所、东陂派出所开展抓捕行动,一举将涉嫌污染环境的嫌疑人徐某亮、曾某辉、陈某训等3人抓获。经连州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对危险废物进行称重,现场危险废物总重量为312.1吨。经核算,连州市冠群化工加工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造成损害费用达355.127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连州市冠群化工加工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18年5月21日,连州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连州市人民法院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追究犯罪涉嫌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本案中连州市冠群化工加工坊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核算,该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达355.1275万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就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损害进行赔偿。

2020年12月14日,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均表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当庭认罪,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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