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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等3人在华胥非法倾倒垃圾,被蓝田警方拘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7  来源:西安蓝田公安  浏览次数:308
核心提示:林某等3人在华胥非法倾倒垃圾,被蓝田警方拘了!


     2020年12月9日,蓝田县局华胥派出所联合蓝田县局治安大队将涉嫌非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的牛某某、苏某某、林某三人经县局审批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送蓝田县拘留所执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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