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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9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今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战决胜之年,湖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抓好对企业帮扶指导的同时,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针对群众关心的水、大气、固废等突出问题,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违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各类主体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今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战决胜之年,湖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抓好对企业帮扶指导的同时,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针对群众关心的水、大气、固废等突出问题,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违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各类主体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现将第56批(2020年第8批生态环境领域涉水、涉气、涉固废和涉环保手续类部分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吴兴区

 


湖州织里长江电线电缆厂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4月1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织里长江电线电缆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进行挤塑作业时,生产设备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直排至外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湖州华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危险废物案

 

  2020年7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华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印刷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属危险废物)未按要求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相关规定,随意堆放在厂区露天场地,且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以上属“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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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

 


州名门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0年9月2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名门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漆渣存放仓库未落实防雨淋防渗漏等相关措施,部分漆渣和打磨粉尘未用容器收集贮存而直接零散堆放于仓库,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规定。以上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浙江星科木业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2020年9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星科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煮废水排放至污水管网。以上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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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

 


德清县金秋塑粉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8月1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县金秋塑粉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混料工序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配套建设布袋除尘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以上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德清立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20年7月1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立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所从事的仿大理石涂料生产项目,与环评审批中生产产品为人造大理石的建设项目不符。经进一步调查及专家组织认定,该单位建设项目的性质已经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该单位在建设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投产,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验收行为无法律效应。以上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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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

 


长兴小浦浦盛建材经营部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2020年6月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小浦浦盛建材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场地内黄沙、石子等建材露天堆放未覆盖,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其他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浙江卓立金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8月1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卓立金属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吹塑车间加工作业过程中车间大门、窗户处于敞开状态,配套建设的一套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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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

 


安吉聚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2020年9月1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聚顺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1月进行转椅生产项目建设,并于当月完成项目建设并正式投产,但该单位未依法报批该转椅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经验收。以上属“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和20万元,共计罚款20.75万元。

 



 

安吉欧格家具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案

 

  2020年9月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欧格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胶车间从事喷胶作业时,门窗敞开未密闭,车间内胶水异味严重。经对有机废气产生位置的控制风速进行检测,显示结果不达标。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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