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倒危险废物行为?
大朗零容忍!
导语
近期,镇生态环境分局收到大朗镇碧水天源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的的信息,称该站的进水水质存在异常的情况。收到信息后,镇生态环境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制定行动方案,对该区域纳污范围内开展排查工作。
镇生态环境分局连同相关社区(村)、有关单位,对碧水天源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纳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排查行动工作。
行动期间,共出动36人次,检查企业12家,其中发现一家名为东莞豪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作双笔录处理并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设有危险废物仓库,但仓库标识设置不完善,仓库门未设置危险废物分类标识标签,未设置危险废物台账, 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已过期,未重新签定有效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未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厂区内露天堆放有三桶标识有废切削液和废轨道油的铁桶,未放入危险废物仓库内。
危险废物仓库旁的雨水渠及渠口周边有白色的废水残留,现场有明显倾倒白色废水的痕迹。该雨水渠管道接驳至厂外的市政雨水管道,雨水管道内现场仍有少量的白色废水从该单位的厂区方向流出。
经询问调查,现场白色废水为该单位CNC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该单位员工此前将未经处理的废切削液倾倒于该雨水渠内。镇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将相关违法行为证据移交至执法三科作进一步调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擅自将生产过程中的废切削液(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倾倒至厂内雨水渠,废切削液经雨水渠排到厂外市政雨水管道,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
普法小知识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关于“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拟决定对该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即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来,
镇生态环境分局将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规范规范暂存、
处置的宣传和执法监管力度,
做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积极推进各项专项执法行动工作,
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处置、
排放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提升我镇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