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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办结一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涉案人员被判刑并承担修复费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5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承德办结一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涉案人员被判刑并承担修复费用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于某水、于某林、郝某军、郭某文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3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土壤修复费和应急处置费用87万元;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16万元;四被告当庭公开进行赔礼道歉。

2017年底,郭某文在承德县甲山镇丁杖子村租一旧厂房,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水、于某林、郝某军开始筹建、投产。

2017年12月~2019年6月,被告以废旧的铅酸蓄电池为原料,采用热熔工艺生产铅锭,铅锭制成成品后销售至外地,共计非法生产20余天,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电极片料达800余吨,生产铅锭500多吨。

经营活动停止后,四人将设备拆除撤走,拆除炼铅锅炉产生的4.04吨废铅渣丢弃在厂区内,其余破碎的废旧电瓶包装塑料壳、大量铅渣、铅炉灰已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明知非法冶炼铅锭会对土壤等造成污染,合伙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并冶炼铅锭数百吨,并将冶炼产生的有毒物质废渣随意丢弃,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属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表示积极修复土地或支付环境污染侵权管理赔偿款,愿意公开赔礼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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