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罚字﹝2021﹞1号》,处罚书显示,2020年4月2日晚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件,起火地点为一个临时建筑物(六号仓库),该临时建筑物内分别存放有建筑废料、废旧设备等杂物,以及表面处理污泥、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根据《高要区“4·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起火的临时建筑物(六号仓库)内碱性有机废物与含有酸性物质的废物混合堆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将未经安全性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存在临时建筑物(六号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的有关规定,参照《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肇环字〔2018〕137号)13.12第1小款“混入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复核)集体审议会讨论,决定对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