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郭某某等五人利欲熏心,为牟取利润,置环境重大污染而不顾,在明知自身无处理废酸资质的情况下,合资购买两辆轻型卡车,并利用刘某某提供的场地做掩护,将从霸州市钢厂生产的废酸液运至雄县米家务镇来旺有限公司东侧进行倾倒。自2016年6月初开始至7月10日雇佣司机解某某、邵某某运输废酸共计60余车,初步测算总重约1500余吨,严重污染了当地的环境。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在沟渠中倾倒的液体为废酸,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相关规定。
此案发生后河北雄县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主管副检察长带领侦查监督科人员提前介入,多次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就案件的侦查方向、应及时调取的相关证据提出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使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安机关将此案报捕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细致提讯了所有的在案犯罪嫌疑人,依据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从快对五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问题,雄县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将全程跟踪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