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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对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展开全面排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9  来源:晋环科源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太原对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展开全面排查
废矿物油和废铅酸电池,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产生源分布广泛、点多量大,环境安全隐患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置工作,我市对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展开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处置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具体排查些啥?

一起来看看!

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各分局、市执法队要充分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等工作,对辖区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产生、收集、利用、处置情况展开全面排查。

▲6月3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郭玺带队,重点对太原固废中心3#危废暂存库废铅酸蓄电池出入库台账记录,转运点贮存场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情况、收集包装设备、运输工具、应急设施、信息采集终端、监控系统以及污染防治措施配备情况进行了核查。

重点排查相关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是否规范设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依法将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收集贮存点或利用处置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理;是否如实记录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产生、贮存、处置、转移时间、转移数量和去向、交接人等信息。

▲资料图

各分局、市执法队将积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废矿物油污染不容忽视

 

对发现非法收运、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的单位、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法律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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