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诉求全部认定。对赵某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化处理支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8月起,赵某中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租用位于肥西县经开区的一个简易工棚,大量收购废旧铅酸类电池,后以钻孔方式拆解电池,将电池内的电解液倒出储存,并将废旧铅酸电池以及用以储存电解液的容器堆放在工棚内。同年11月,原肥西县环保局对案涉工棚内的废旧电池进行扣押,依法处置的废旧铅酸电池共计32.37吨。赵某中非法拆解、处置废旧铅酸类电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2021年3月底,肥西县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赵某中提起公诉,同时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赵某中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同步对赵某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对非法拆解、处置废旧铅酸类电池严重污染行为进行应急化处理所支出的费用116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