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夜,有一辆罐车在玉川二号线昌源建材北路东20米处倾倒废液。经调查,倾倒人为赵某军和车辆驾驶人李某玉,倾倒液体来自赵某军位于药园村北1公里处的仓储厂。执法人员对厂区硬化池内液体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锌浓度为4.95×104mg/L,超过《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6-2012)33000倍,总铅浓度为1.2×103mg/L,超标4000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规定,赵某军涉嫌倾倒严重超标含铅、含锌废水,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 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近日,生态环境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