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3日,长清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厂区南门对面空地和厂区西侧共露天存放废润滑油桶150个。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5月31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表规定,2021年7月12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一)本起案件是执法人员在 “全市危险废物拉网式起底式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该企业作为危废产生单位,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虽然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但是依然将部分废润滑油桶露天存放,说明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不够重视。
目前产废企业点多面广,由于忽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企业自身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等原因,企业极易发生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因此亟需对产废企业危废贮存行为进行规范。
(二)执法人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通过日常的执法宣传以及对产废企业的法律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从而督促企业自觉守法。对于检查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应予及时有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