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我省将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禁省外危险废物转入我省处置。持续开展“国门利剑”专项行动,禁止洋垃圾入境。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工作方案》,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我省将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严格环境准入,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衔接机制,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对长期投运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依法进行整治。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从严打击无证排污、不达标排污等行为。
我省将落实环境保护有关税收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列明的,与危险废物密切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合规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促进落实排污者责任。
我省将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规范,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