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任何许可,租个库房储存废机油桶,当事人被处以高额罚款并处行政拘留。近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执法典型案例,一人因非法收集、储存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桶,被处以18.2万元罚款并被行政拘留。
2021年4月22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道外区化工路某建材综合商城检查时发现,厂区东北角院内库房贮存500余个废机油桶(危险废物)。经调查,该处为李某租用的库房,其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收集、贮存废机油桶(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现场联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化工街派出所民警一同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环境检测公司对仓库内废机油桶及仓库内地面土壤进行现场采样取证。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收集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对其非法收集废机油桶的场所予以查封,同时下达了《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经认定,李某在仓库内违法收集的废机油桶为具有“毒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5月8日,李某被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月26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作出罚款18.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表示,本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实施以来,哈尔滨市环境执法人员查处的一起违反固废法、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危害较大,国家对其收集、储存、处理都有严格规定,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理。李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废机油桶(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将“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