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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新污染物防治纳入立法调整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应将新污染物防治纳入立法调整范围

生态环境部近日就《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结合近些年来的学术研究及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思考。

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新污染物及其危害认识刚刚形成,尚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的理念。同时在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和销售过程中,减排措施未能及时跟进。

二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和相关环境标准,尚未建立针对新污染物风险防范和污染防治的体系。

三是尚未建立系统的新污染物监测体系。缺失针对各类新污染物的监测检测技术,缺乏针对各类新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技术和设备。当前,新污染物未纳入常规环境监测体系中,现有的环境监测体系无法监测新污染物的排放量和环境浓度。

治理建议和对策

完善相关立法。及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将新污染物防治明确为立法调整范围,加强对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和排放的监管规范,强化多污染物质的一体化控制;及时修订相关环境标准,增加典型新污染物质量浓度和排放限值;修订涉及新污染物的产品质量和环境卫生标准。

健全新污染物防治法律制度。严格树立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将风险防范原则贯彻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一是建立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二是建立新污染物的登记、名录管理以及排放许可制度。三是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的职责。四是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特别是发挥行业专家和科学专家的作用,促进科学治理、民主治理、精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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