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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危险固体废物347.16吨!男子污染环境获刑3年6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倾倒危险固体废物347.16吨!男子污染环境获刑3年6个月
近日,大田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初,时任某公司厂长的陈某为节约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在未核实案外人小青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公司的危险废物谎称为可以做砖的“废土”,并以150元/吨的价格将危险废物交给小青处置。后小青联系管理砖厂的小亿,称有一批湿度很高的“废土”可以做砖,并承诺支付给小亿场地费33元/吨。之后小青联系物流公司,用货车将347.16吨的危险废物分11趟运至大田县吴山镇一处由小亿经营的塑料米加工产的空地上。2019年12月26日,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可疑车辆在吴山镇倾倒污泥,将现场情况报至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后现场查获该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运输车辆上尚有31.84吨危险废物未倾倒。经鉴定,倾倒在大田县吴山镇的固体废物为含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46。
 
2020年6月22日,陈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陈某的家属与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签订一份《固废处置合同》,将案涉危险废物交由该公司进行处置,现案涉危险废物已处置完毕,陈某的家属已对倾倒危险废物空地进行平整,并对植被破坏区进行补植复绿。法院审理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含镍的危险废物347.16吨,将该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他人倾倒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自首、且其家属已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合法处置,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初步修复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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