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9日和11月30日,东城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废油漆桶(危废类别:HW49)、废油漆渣(危废类别:HW12)和废活性炭(危废类别:HW49)产生,上述危险废物未按国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违法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七章关于“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数量3吨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查处结果:处壹拾万元罚款。
▲东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存放场所所有标识但设置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