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告方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废水、污泥、危险废物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4.7亿元,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胜科公司总经理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及分管负责人员、篡改监测数据的共同犯罪人员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
同时,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公司、第三人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胜科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7亿元;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向长江水域排污的犯罪行为,有效地震慑了潜在污染者,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同时,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确认排污企业依法赔偿,由其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为生态修复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