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处一起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7月2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在检查中发现,曹市镇黄塘行政村老双庙冯自然村一废弃的房屋内,存放有56个铁桶,桶内盛满了树脂残渣及残液,桶身标签显示为聚酯多元醇、聚氨酯树脂,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危险废物,现场称重共计11.5吨。经查,56桶危险废物是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某企业转移至涡阳县曹市镇,交给涡阳人吴某某贮存在废弃的房屋内,且吴某某无危废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吴某某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给予10万元行政处罚,责令其将所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3万元。
同时,该案件线索已移交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