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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某铝业公司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4  来源:路桥生态环境  浏览次数:333
核心提示:以案释法 | 某铝业公司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案
编者按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的警示效应,提高公众环保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我们将陆续发布系列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共同守护台州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
 
今日案例
 
某铝业公司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案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铝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铝带生产,铝熔炼过程会产生铝灰渣(危废代码321-026-48),场地内随意堆放着约1吨铝灰渣,未规范堆放在危险废物仓库内,同时也未建立铝灰渣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处罚情况
 
某铝业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路桥分局责令某铝业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铝灰渣规范堆放至危废仓库内,建立铝灰渣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同时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标准,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2021年1月1日,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式开始施行,该名录将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列为危险废物。各产危废单位应提高环保意识,筑牢环境安全防线,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的规定,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做好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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