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负面清单
(第一批)
为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和布局,禁止或限制下列项目纳入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或市级综合利用能力提升方案。其中,已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9-2022年)》或增补计划中,且《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方案》发布前尚未立项的项目,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劝退或引导项目主体优化建设方案,并在新一轮规划中予以调整。
(一)限制类
1.新、改、扩、迁建利用、处置单一代码类别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除外)的项目。
2.新建投资强度低于每万吨处理能力8000万元以下的处置项目;新建投资强度低于每万吨处理能力5000万元以下的综合利用项目。
3.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项目。
(二)禁止类
1.新、改、扩、迁建设施年处置能力5万吨以下的,或使用釜式蒸馏工艺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或不具备后精制工序、使用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
2.新、改、扩、迁建未经任何毒性去除工艺,直接制砖或陶粒等建筑材料的含重金属废物的综合利用项目。
3.新、改、扩、迁建仅有湿法工艺的含重金属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4.新、改、扩、迁建不具备后序生产工业废水管件、托盘等工业产品工序的废塑料桶造粒综合利用项目。
5.新、改、扩、迁建不具备去除或控制重金属、总磷、总氮及AOX等指标的废酸利用项目。
6.新、改、扩、迁建单套装置年焚烧能力3万吨以下的焚烧项目。
7.新、改、扩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项目。
8.新、改、扩、迁建租用土地的集中处置项目。
9.新、改、扩、迁建产处比高于0.5的集中利用处置项目。(产处比值等于每利用处置1吨危险废物,新产生危险废物吨数)
10.工艺、设备等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或选址不符合“三线一单”、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的项目。
1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